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2019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NGLISH 联系我们 吉大主页

人才培养

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辅导员谈心谈话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19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发挥谈心谈话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辅导员谈心谈话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字〔2018〕211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谈心谈话是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常态工作方式和重要手段,是辅导员必备的基本素质和工作技能,是师生沟通交流的重要桥梁纽带。

第二条 辅导员应主动开展有计划、有目的地谈心谈话,深入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心理状况和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根据对象和目的的不同,谈心谈话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一般性谈话。以了解和关心学生的个人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为主要目的,按照计划适时开展的谈心谈话。

(二)引导性谈话。针对相关重要事件、重要时间节点、特殊学生群体和主动预约谈话的学生,通过谈心谈话答疑解惑,帮助学生形成正确认知,科学合理规划人生。

(三)教育性谈话。谈话对象主要为违规违纪学生,通过谈心谈话帮助学生以正确态度认识和改正错误,强化处理、处分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疏导性谈话。通过谈心谈话,对学生进行心理调适、缓解心理压力、解除心理困惑、克服心理障碍,帮助学生以良好的身心状态,投入到学习生活中。

第四条 谈心谈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面激励原则。充分调动学生的谈话积极性、主动性,注重用欣赏的眼光观察学生,用积极的语言鼓励学生,在肯定优点指出不足的同时,激发学生成长发展的主观能动性。

(二)循序渐进原则。注重把握谈心谈话的节奏和进程,可以通过有计划的多次谈话逐步达到谈话目的,确保学生敞开心扉,表达真实想法,不可急于将预期目标强加于学生。

(三)平等尊重原则。应以平等、尊重的态度面对谈话学生,以强烈的亲和力和同理心赢得学生信任,在深入谈心中达到谈话目标,避免“训话式”交流。

(四)引导启发原则。通过说理话情强化学生的自我主体意识,引导学生自发自觉地正确看待问题,主动查找不足,深刻领悟道理,得出正确结论,找到正确方向。

(五)隐私保护原则。注意保护学生隐私,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仅在工作范围内进行交流讨论,具体细节不能在公开场合、公开资料中纰漏。《学生工作谈心谈话记录本》作为内部材料保存,一般不带离工作场所。

第五条 辅导员以学年为单位制定谈心谈话总体规划,原则上应确保每学年所负责学生谈心谈话的全覆盖。

第六条 认真做好谈话准备。深入了解谈话学生的成长经历、成长环境(包括成长地区或民族的风俗习惯等)、家庭情况(包括成员组成、经济状况、临时变故等)以及现实表现,特别是遇到的困难困惑,上次谈心谈话后的发展改进等情况。

第七条 坚持“因人而谈”“因事而谈”,找准切入点。根据谈话对象和目的,明确谈话重点和目标,选定谈话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谈话应提前设计谈话方案和预案。谈话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相关知识,要提前查阅学习或主动咨询了解。

第八条 谈心谈话以一对一、面对面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个别时候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方式进行。要充分发挥QQ、微信等新媒体对谈心谈话的补充和延展功能,特殊情况下也可作为一种谈话方式。  

第九条 谈心谈话应根据谈话对象的性格特点和谈话内容,有意识地将谈话地点选择在办公室、宿舍、教室、食堂、操场等合适场所。教育性谈话一般应在办公室进行,疏导性谈话地点可事先征求学生意见。

第十条 谈心谈话要因情就势,谈话过程中发现学生情绪状态较差,甚至不适合继续谈话的,应随时停止。注重把握谈话时间和节奏,避免引起学生的情绪疲劳,甚至反感和逆反情绪。

第十一条 谈话情况要详细记录在《学生工作谈心谈话记录本》中,包括学生信息、谈话事由、谈话内容、后续关注措施等。一般不采取边谈边记的方式,应在谈话结束后梳理记录谈话内容。

第十二条 做好谈话后期跟踪。谈心谈话成效要体现在科学确定后续关注措施和措施的有效落实上,特别要对各类别关注对象加强后期的跟踪了解和及时帮扶指导。

第十三条 注重对谈心谈话成果的总结梳理和运用。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总分析、协调解决,本人或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转介。学习学校推广或推荐的谈心谈话优秀案例。

第十四条 辅导员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题讲座、业务培训等,不断增强谈心谈话技巧和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理论知识储备,以及对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的熟悉。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