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作交接的通知》精神,做好离任(含退休、离职和转岗)人员在公用房、仪器设备、科研项目、研究生指导和文件档案等方面的交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交接内容
第一条 离任人员使用的办公室、阅览室等公共房屋须交还学院,由学院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条 离任人员保管使用的学院固定资产需上交学院,由学院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条 离任教师作为负责人的科研项目且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应保留科研经费以保障研究生正常的研究与生活需求。
第四条 离任管理人员应配合做好工作业务交接,包括:岗位职责与分工、业务流程、业务资源、重要工作清单、已完成工作情况、进行中工作的待办事宜及关键点、各类纸质与电子文件等档案资料等。
第二章 工作交接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离任人员应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向学院提出工作和公产交接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指定接收人,指定专人组织、监督、安排具体交接工作,移交人、接收人、监督人共同填写《工作交接登记表》(见附件)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 如离任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工作交接,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定代理人负责办理交接,但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三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七条 离任人员须认真整理职责内的各种资产、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工作。
第八条 接收人应认真检查离任人员交接的各种资产、材料,保证资产、账目相符,同时尽快熟悉工作各项流程和工作关系。
第九条 离任人员的工作交接情况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未完成工作交接的人员,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重要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交接工作,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制定,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